北京离婚诉讼咨询
案例简介:
屈先生和米女士于2011年12月登记结婚,2016年12月经 ** 判决离婚。
2014年10月,米女士与该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 购买原租赁产品,2015年取得产权证,以米女士的名义登记。
离婚时房子没有处理。
现屈先生 ** 要求确认该房屋与米女士共有,并要求米女士协助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将屈先生登记为共有人。
米女士回答说,这所房子是由她婚前买的另一所房子取代的,现在这所房子仍然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即使是共同的,也应该分割,不同意屈先生的诉讼请求。米女士没有提出反诉。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基础丧失,除非双方同意维持共同状态,或者因双方不能分割而不得不暂时维持共同状态,否则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
** 审判结束后,屈先生是夫妻共同财产,米女士主张是夫妻个人财产。
米女士的主张属于离婚后的财产 ** 的范畴,但由于米女士没有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处理。
现在屈先生和米女士未能达成共同协议,夫妻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米女士实际提出分割索赔(只是没有反诉),屈先生不要求分割争议房屋,但要求确认争议房屋与米女士共同拥有,并要求米女士协助产权变更登记,** 不支持。
诉讼房屋是否是屈先生和米女士的共同财产,应当在任何一方提出分割房屋或者要求确认房屋是其个人所有权时共同解决,本案不予确定。** 判决驳回了屈先生的诉讼请求。
北京离婚诉讼咨询:
离婚双方只要求确认权利,不要求分割,不仅符合《物权法》的规定,还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终止后,原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在共同财产分割前长期处于共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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