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请离婚专业律师

案情介绍:

争议的最大焦点是双方婚后名下的存款、股票、公司资产和多处房地产。因此,双方都在南京鼓楼区 ** 经过一审审理,鼓楼区一审判决后,我方当事人认定,在一审判决中,对方转让的隐匿财产并没有全部确定,而只是确定并分割了几个极其有限的项目。同时,在分割过程中,鼓楼 ** 我们没有因为对方转让隐匿财产而受到惩罚。我方粗略统计,一审未认定金额约1000万元二审诉讼。

案件结果:

1.撤销南京鼓楼区人民 ** (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鼓楼区人民 ** 重审。

至此,本案结束,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感到满意。

律师点评:

本案二审期间,律师上诉人起草了近20页上诉,严格分析了一审判决的错误。同时,在二审审判过程中,律师还协助二审法院责令对方逐一解释所有转让隐藏财产的下落和用途对方拒绝回答所有转让隐藏财产的细节

通过二审对方转让财产的说明,对方始终坚持其账户用于经营,账户与个人账户产生深度经济混合。因此,以其个人名义登记的资产不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至此,律师申请账户所有银行流水清单予以核实,最终发现对方所说的所有理由均系编造,与事实严重不符,账户曝光的情况下,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借口与说辞自然不攻自破。

最终,二审 ** 在本案二审中发现新财产,一审未核实财产部分,发回重审。这一判决不仅为转让隐藏财产的识别树立了榜样,别树立了榜样,而且反映了优秀的全职离婚律师在一审中的不利情况,在二审中转移下降,争取胜利的机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 **

民事裁定书

(2013)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被告)A。

被上诉人(原告)B。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有关B离婚 ** 一案不服南京鼓楼区人民 ** (2012)鼓民第一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A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人荣华B及其客户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中,一审 **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查明并依法分割。本案二审中,A向 ** 申请调查B银行帐户,B亦向 ** 申请调查A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经法院初步调查,双方仍有新的共同财产。因此,原审 ** 夫妻共同财产尚未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南京鼓楼区人民 ** (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鼓楼区人民 ** 重审。

上诉人A法院将退还预付的二审受理费。

南京中级人民 **

二〇13年11月5日

南京离婚查询存款,转让财产律师离婚案例三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 离婚后财产 **

婚姻中的重要产被配偶转移

一、二审 ** 均认定为共同财产,转让无效

以夫妻名义恢复登记分割

南京市中级 ** 离婚后财产案件

遭遇:

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家中的财产被对方无情地转让给他人。

诉讼决心:

尽快解决,收回公道,要求房地产或折价

目标:

这次诉讼彻底全面解决了所有问题

简要诉讼:

立案--- ** 通知-开庭-3个月内获得判决

南京中级 ** -许云苏法官

案件结果:

一审结果: 转移行为无效

2.房屋恢复登记以夫妻名义登记

3.所有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二审结果: 维持一审判决,维持一审查明一切事实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后转让财产 ** 具体的典型性和特殊性很强

另一方提供证据的父母单方面给予他一人,缺乏完整的证据支持,诉讼设计不严格

对方转移的时间点极为尴尬,属于 ** 在转让财产的过程中,主观恶意明显

这是婚后最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旦转移行为不能否认,妇女将一无所获。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 **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终号

上诉人(原被告):A,住在南京秦淮区的男汉族。

上诉人(原被告):B,住在南京秦淮区的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告):C,住在南京秦淮区的女汉族。

上诉人A、B因与被上诉人C房屋买卖合同 ** 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 ** (2018)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法院依法成立合议庭审理。本案已经审理结束。A、B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C本案所有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南京市秦淮区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的原因D、B赠与A个人。诉争房原本就是个人。A父母亲D、B夫妻共同财产登记D名下。由x、B、A、C、E(A与C结婚生子)共同生活。2006年10月解决E初中择校问题(教育部门要求户籍、房屋所有权证、实际居住地一致)以买卖形式(避税)赠送房屋A个人并登记A以个人名义。到目前为止,D、B、A、C、E等还住在诉讼房里。二、诉讼房屋是D、B赠与给A个人,不是夫妻双方的礼物。 ** 认定诉讼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1.赠与后,诉争房屋仅登记在A一个人的名字,而不是A与C以两人的名义,明确表示赠与人只赠送房屋A一个人的意思表2.A与C婚后感情不好,矛盾不断,D与B夫妻不能把房子给上诉人。3.虽然D己去世,但B作为原权利人,他仍然活着,明确表示当时涉案房地产只赠与A个人。三、本案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2016年B卖掉自己名下唯一的房产,把所有的房款都给孙子E买婚房。A与C己长期分居(C离家出走),所以要求A把争议的房子还给自己。在这种情况下,B卖掉自己的三条巷房后,自己处于无房可住的境地。为了自己的养老,B要求A将诉讼房屋返还符合人性,A同意将诉争房屋以买卖形式返还给母亲B符合人伦,属于处分自有财产的行为C无关。

C辩称:1.上诉人在离婚诉讼期间收到 ** 传票后恶意转让财产已被证明,转让时间点显得非常可疑,应增加上诉人的举证责任,转让交易是免费的。2.上诉人与其父亲签订的是房屋销售合同,而不是房屋赠与合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法确定。3.即使是礼物也不能被确定A个人礼物。A父亲去世了,对方很难证明是给他的个人礼物,也不符合证据的基本情况。5.交易当年,双方的儿子已经上了二年级,没有择校的问题。上诉人称之为择校赠送房屋是虚构事实。上诉人所说的分居时间不是事实。2010年至2014年A与C住在不同的房子里,C从2014年开始,双方的早期婚姻关系还可以。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正确的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 ** 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C向一审 ** ** 请求:1、确定A、B签订的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上述房屋恢复登记A3.诉讼费用A、C承担。

一审 ** 认定事实:1991年1月14日,C与A结婚。2006年10月23日,A父亲D与A签订《南京房地产买卖合同》D以XX以元的价格出售诉讼房屋A。诉争房屋登记在A一人名下,A称这笔钱没有实际支付,二被告认为这是一份礼物。 017年6月29日,C将A诉至一审 ** 2017年8月24日要求离婚后撤回 ** 。2 017年8月18日,A与B签订《南京市股票房买卖合同》A以60万以元的价格出售诉讼房屋B。同年8月21日,房屋不动产权诉讼登记B名下,但B两名被告没有支付相应的款项,称此举实际上是一种礼物。2018年5月29日C与A在一审 ** 调解离婚。

一审 ** 认为争议房屋原登记A父亲D名下,在C与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D诉讼房屋的房地产权以买卖的方式转让登记A名下,现A称这一举动为礼物,但即使是礼物,也是因为礼物不明确A一方,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诉争房屋是C与A夫妻共同财产。两个被告在C第~次 ** 离婚期间,约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诉争房屋转移登记至B名下是恶意串通,损害C两名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权益无效,诉讼房屋应当恢复登记A名字。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 ** 判决:一、被告A与B于201 7年8月18日签订的《南京股票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B本市秦淮区房地产权恢复登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至被告A名下。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收取A、B负担。

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

二审期间,本案争议焦点如下:A、B关于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判决如下:

1.维护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 ** (2015)浦民初字第一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 ** (2015)浦民初字第二项民事判决为: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61344.9元;

三、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 ** (2015)浦民初字第三项民事判决;

四、驳回A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8元,由一审案件受理A与B各负529元。二审受理费240元,由240元承担A与B各负担1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 **

2017年2月17日

结语:

转让财产是离婚诉讼中最难解决的问题。一旦确定,必须导致少分或不分相关夫妻共同财产,一旦转移成功也会严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故从专业家事律师的角度,从不建议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也要协助当事人查明对方的转移财产,以尽量在财产方面使当事人不吃亏或进一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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