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办理离婚律师

案情介绍:

本案是夫妻长期分居,感情薄弱,夫妻矛盾无法调和。双方不同意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存在争议。因此,该女子抱怨 ** 要求离婚和分割婚后购买的房屋。该男子对离婚没有异议,但该女子拒绝分割父母购买的财产。为了保护家庭财产利益,经过多次比较,该男子最终委托南京离婚专家律师进行整个案件。

本案被告住所为栖霞区,故栖霞 ** 接受管辖权。

承办法官:杨燕法官。

办案时间:2015年3月27日立案,结案时间为2015年4月24日,诉讼周期不到一个月。

案件结果:

双方离婚。

2.房子属于我们,我们只赔偿对方5万元。

三、双方解决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

4、余略。

律师点评: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律师也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性质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法律观点,但最终 ** 基本支持律师的意见。在诉讼过程中,律师提供了大量关于婚后购房的财产证据,包括银行流量、存折、中介证明、卖方收据等。此时,律师也为双方争取了财产权益。

本案涉及其他地方房屋的定价。律师没有通过法庭技能进入评估程序,降低了诉讼周期,节省了诉讼成本。

最后,律师提出了全面的律师意见,争取了婚前、婚后房屋和债权的最大利益。

【本案涉及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有效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房屋是夫妻财产中最有价值的部分。对于涉及离婚房屋分割的诉讼案件,最好找专业的离婚律师或有相关成功案件的律师。律师在离婚房地产分割方面有很多成功的诉讼经验。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可以致电律师咨询。

案件结束时,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 **

民事 调解 书籍

栖民初字(2015)X号

原告A,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在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在南京栖霞区。

2015年3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 ** 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支付C自2015年5月起至C18岁以上的抚养费每月1100元,每月15日前支付。

三、被告B南京栖霞区的房子归被告所有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5万元,定于2015年5月24日前付清。

以上两三项资金均计入原告A的中国xx银行账户。

四、被告B对婚生子C享有探视权,每月两次,每次两天,探视方式由双方协商。

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已全部处理。

六、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减半收取120元A负担。

法院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或盖章调解协议后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 **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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